谁知道《巴黎公约》商标、专利的独立性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52:58
谁知道《巴黎公约》商标、专利的独立性原则?

《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了商标独立原则。该条第1款规定,“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在这个前提下,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所受的保护是独立的。具体来说,公约规定的商标独立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缔约国不得以其他缔约国的国民未在其原属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予以拒绝,也不得使注册无效。缔约国在对其他缔约国的国民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核准注册,而不得以该商标未在申请人原属国申请或未获注册或未续展为理由拒绝予以注册。对于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如果所有人在原属国的商标注册失效或到期未续展,注册国不得宣布该注册无效。
第二,在一缔约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他缔约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应认为是互相独立的。这表明,各缔约国只按照本国的法律保护本国核准注册的商标,而不受同一商标在其他国家的保护状况的影响。如果该商标在某个国家因某种理由被撤销或失效,这种撤销或失效的效力仅及于该国,而不对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产生任何影响。

商标的独立性与专利的独立性基本相同。但是,商标独立性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详细规定了商标独立性的例外。
《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第1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本同盟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他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同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获得的专利无关。”这就是通常所讲的专利独立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