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寄包裹产生的纠纷,懂这方面法律知识的朋友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4:47:22
我与9月15日从安徽合肥邮寄包裹福建三明,至今已经12天了。仍然没有到货,请问我是否有权利投诉索要赔偿呢?如果可以最好列出法律条款。

***国内邮件赔偿的相关规定 ***

  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邮局应予偿:

  一、 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致使邮件失去邮件本身全部或一部分价值的;

  二、 自受理查询日起查询全程时限已满仍无结果的(视为丢失);

  三、特快专递邮件传递时间超出时限规定的。

  四、 邮局应按规定向寄件人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如收件人接收邮件时声明保留对短少或损毁部分的求偿权的或寄件人要求向收件人赔偿或收件人、寄件人是同一人时,可向收件人支付赔偿。

  五、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局不担负赔偿责任:
  (1)平常邮件的损失和延误。
  (2)除保价邮件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3)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的,被有关机关依法没收或者经邮局依照有关规定销毁或抛弃的。
  (4)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
  (5)按照规定手续已妥投,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6)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之日起有效查询期内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
  (8)因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或逾限,对寄件人或收寄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担负赔偿责任,也不担负赔偿实物的责任。

  六、邮局支付赔偿时限:对已确定给据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或因特快专递邮件逾限而用户申告时,收寄局应在一周内向用户赔偿;对已超过查询全程时限仍无结果的,视作该邮件丢失,收寄局应在一周内向用户赔偿。

  七、邮件的赔偿标准
  1、保价邮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邮件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2、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保价金额。
  3、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金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耗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也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