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人员具有劳动资格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5:16:51
考试复习中遇到的题目:
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缓刑期间,王某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委托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为管理和考察。该公安机关的《缓刑犯委托考察须知》中规定:缓刑犯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基层组织在公安机关委托授权范围内对缓刑犯进行考察;缓刑犯离开所在单位或变动工作单位,应当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基层组织报告;缓刑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居委会接受委托后,就近安排王某去一家纸盒厂上班。上了几天班,王某不愿再去,便悄悄地与某机械厂联系。由于王某技术熟练,又是该厂紧缺的技术人员,该厂与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去该厂上班一段时间后,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发现王某很久没去纸盒厂上班,经打听,才知道王某的去向。于是派人通知某机械厂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某机械厂不同意,认为劳动合同已签订,应发生法律效力,居民委员会无权提出此要求。
问题:1、王某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2、劳动合同是否有效?3、居民委员会是否有权主张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无效?

1,王某具有在监管条件下的劳动者资格
2.王某与机械厂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他是在违反监管条件下与他签定的合同.
3.居委会有权主张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为他是王某在缓刑期间的具体监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