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5:38:26
上海市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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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上海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更好地树立典型,进一步提升本市物业管理水平,现将开展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和对历年获得建设部示范项目复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07年度示范项目
  (一)申报条件
  1、住宅小区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别墅小区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大厦(工地)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上海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二)评选标准
  考评严格执行建设部(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项目预评分值不得低于98分。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企业自评申报阶段
  各物业管理企业对已获得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根据申报条件经自评符合条件的,在8月30日之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局申报并提供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
  (1)申报项目的文字说明介绍;
  (2)申报项目的建筑总平面图;
  (3)反映物业管理服务特色的照片20张以上(包括小区大门、环境绿化、房屋立面、车辆管理、技防设施、管理制度、小区管理处、保洁、维修、保安的作业场景等),照片统一采用JPG格式,刻制成光盘;
  (4)物业管理企业填写《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简表》(见附件一)、《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表》(企业可从“上海房地资源网”(www.shfdz.gov.cn)下载)各一式三份,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初审通过后推荐上报。
  2、区县房地局初审阶段
  各区县房地局9月1日~9月10日,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于9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