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其中女方在离婚前,按遗嘱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0:44:29
该夫妇已加入外国国籍,并且在该国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这处房产是女方在离婚前,按其父亲的遗嘱(经过公证的)继承的,房产在国内因此离婚时并未涉及分割问题.
问题1:这处房产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问题2:男方回国后居住在该处,并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跟修缮,对于这部分出资女方如果获得完整的产权,是否应该补偿?
问题3:现男方仍居住在该处,如果女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应当以何种方式让男方迁移出该处?
问题4:如果想对此提起诉讼,应当怎样起诉?

1:这处房产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按你说的情况。该房产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2:男方回国后居住在该处,并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跟修缮,对于这部分出资女方如果获得完整的产权,是否应该补偿?
具体问题是可能给予男方补偿的.但女方可以要求房屋占用费用.比照租金来收取.
问题3:现男方仍居住在该处,如果女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应当以何种方式让男方迁移出该处?
可以起诉男方腾退房屋.房子是女方的,女方不同意其住的话,男方住这个房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问题4:如果想对此提起诉讼,应当怎样起诉?
可以起诉.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可以委托中国的亲属或者律师进行诉讼.具体问题最好是请中国律师介入比较好.

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可以协商解决。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具体分配的原则如下: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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