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违法人员的肖像权与名誉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20:26:21
两人偷窃了某单位的一些物品,价值在500块钱以下,后被执行拘留5天。在送往拘留的时候当地电视台进行了拍摄,后电视台在新闻中进行了报道,称其为“盗贼”。报道中两个人的相貌完全没有隐藏,能清楚的认出来。请问 电视台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这两个人的肖像权或者是名誉权。 高人赐教!!

意见1:应该对其相貌加以掩盖,毕竟以后他还要生活,

意见2:既然偷了,还怕丢人?

其实上面两种看法都不错,

我个人认为,法院没有对其作出剥夺人身权利的处罚时,罪犯也是享

有肖像权与名誉权的,我们不能因为他犯了一点错,就忽略他所有的权利

况且,这也不是什么严重\暴力\的犯罪,

电视台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公开“盗贼”的相貌.因此没有侵犯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