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佣金问题的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20:43:37
我在贸易过程中与厂家关于佣金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但是在货物出完,货款付清之后,厂家供应商单方面要求降低佣金比例,原先说好的佣金不肯如数支付,只是打了一部分给我,以前跟这个供应商合作还是比较愉快的,长期合作下来大家都很有默契,但是为什么会这样呢?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发[2001]84号文,纳税人发生的佣金收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无论属于何种名义,均不得扣除: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关于佣金、回扣、工资薪金和个人劳务报酬在税收方面的区分,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编印的《税前扣除与投资改组业务所得税问题分析》的有关内容:为他人推销商品或劳务提供中介服务的合法收入是佣金;非法中介人介绍费是回扣;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报酬,除因投资关系分配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18条规定的项目外,均属工资薪金支出,即使是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直接挂钩的提成,也是也属工资薪金性支出,或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劳务报酬往往是一次性的,没有必然的周期性,提供个人劳务服务的通常是一些自由职业者或专业人士。

  楼主因口头达成协议,对此所造成的利润费用纠纷无法提供相关有效文书,导致无法保障自身利益。
  建议楼主到相关部门做了解
  另外日后相关挂靠雇佣建议要求签订相关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