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人类不是大自然的主宰者,而是大自然的看护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23:22:13

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当是一种“生命维系”的关系。人是生命的存在体,自然生态也是作为“生命存在体”而存在的,一方面,自然生态具有自身不断进化的生命过程;另一方面,人作为客观现实世界的一员,其生命状态与自然生态的生命状态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自然生态的死亡必然导致人类生命的衰竭。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首先应当是一种生命维系的关系。基于这种认识,著名学者施韦兹和莱昂波特创立了“生态伦理学”,认为生命是自然界的伟大创造,对人类和自然的生命都要给予极大尊重,“将生命分为价值高的(人的生命价值)和价值低的(自然生物的生命价值)的做法”是片面的。因此,应该将“善”的观念加以扩展,应当从自然界而不是局限于人类来认知人们行为的正误,把善和恶的观念扩充到自然界中去,“凡是有助于维护生物群落的完整性、稳定性的行为,就应是正当的、善良的、美好的”。一种伦理理论如果不包括人影响自然的行为规范,不确认人和生态是一种特别亲密、生死攸关的关系,就不能算是完善的伦理。因此,应当用生命的纽带把人与自然有机联系起来,把生命的完善和正常运转视作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内在要求。
人类不是大自然的“主宰者”或“统治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有一种认识,认为为了显示人类的力量,人类应当“主宰”自然,成为大自然的“统治者”。然而,著名学者罗斯顿和特莱普却不赞同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必须重新确定人类在大自然中的地位,人类不是大自然的主宰者或统治者,而是大自然家庭中的一员;人类应该成为这个大家庭中的善良公民。大自然中的生物,并不是人类的奴隶,不是为人类而诞生的,它们理应是大自然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只注意人类自身利益而关心生态平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确立一种新型的伦理体系,建立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坚持反对“人类沙文主义”。不仅承认人的价值,而且要承认生物的和一切自然物的价值;不仅要承认人类的权利,而且要承认生物的、以至一切自然物的权利。看似没有感觉的树木、花草、河流、海洋,都有自己的需要和生存权利。它们的价值和权利不是根据对人类有用无用确定的,而是作为一种自然界的平衡链所固有的。自然生物同人的基本需要乃是相类似的,都需要水分、氧气和营养,因此,在一系列基本点上,自然生物和人的需要都可加以类比。所以,人类决不应凌驾于大自然之上,剥夺自然生物的需要和生存权利,而应在保持人与自然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