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4:42:06
汕头某公司向香港某公司购买200吨苯乙烯,合同规定 价格条款是CIF汕头6400港元/公吨,总价128万港元,数量可有5%的增减,6月10日前在香港装运已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于装船前15天开立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在装运日内15天内。
和同签订后,买方于5月24日开出信用证。买方于 六月11日向买方发出通知称198公吨聚丙烯已于6月10日装上从香港开往汕头的HUA SHOU货轮。买方查询后发现并无此船到汕头港。6月22日卖方将提单传真给买方,船名改为HAI GANG,装运日与货物数量与6月11日相同。买方又去查询,发现该船6月1日到达汕头,6月17日离开汕头,6月27日离开香港,6月29日再次到达汕头,货物不可能在6月11日装上该货船。198公吨聚丙烯的实际装船日期应在6月17日和6月27日之间。出口方未能按合同日期装运,并且倒签提单骗取货款。于是通知公安机关,于6月25日向中行发出止付命令,并致电卖方,指出其6月11日签发的提单有行骗行为,要求赔偿损失并尽快书面答复。7月2日,进口方提请仲裁要求裁定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一切损失和费用,同时向仲裁委申请采取保全措施。7月3日,进口方书面通知出口方解除。7月8日,进口方通知出口方派人到港处理货物。7月9日出口方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区的货款。
7月10日,出口方传真给进口方,要求其先取回货物以减少损失,问题日后解决。7月18日出口方付款赎单。7月28日至8月1日出口方提取货物,存放在保税仓库内。
出口方则认为它已依法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提单日期不符的负责应由承运人承担。而且,进口方已经付款赎单并且取得了货物。对于完全属于自己的货物 ,根本谈不上保全措施问题。买方还应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1) 在此案中双方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理由是什么?
(2) 该案例应如何处理?
(3) 中方的教训

1、出口方未能按时履约,进口方有理由拒绝赎单,拒付货款,损失由进口方承担。

2、该案的主动权在进口方手里。如果的确需要这批货物,可以提出价格折让。只要折扣率定得合理,不至于满天要价,出口方往往会答应;如果市场的变化对进口方不利,就铁心拒绝。

3、中方的教训在于一方面拒绝接受,另一方面又赎单提货,前后行为矛盾。出口方拿到了钱立马翻脸,进口方无法可施。

我刚学国贸不太懂,你还是回去看看书或 查查有没有类试的案例,你去贸易网站去问问高手。比如www.exporteam.com

出口方未能按时履约,进口方有理由拒绝赎单,拒付货款,损失由进口方承担。

2、该案的主动权在进口方手里。如果的确需要这批货物,可以提出价格折让。只要折扣率定得合理,不至于满天要价,出口方往往会答应;如果市场的变化对进口方不利,就铁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