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事实条例第52条第二款的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9:11:35
内容是这样的——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请问有没有懂法律的人可以给我解释一下这句话中所谓的“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在什么情况下让行?比如左右方都有车的情况,等等~~~~我不啦~~~~~~

补充说明:我们家的车由北向南,别人的车由西向东,在过中间线后,他的车撞到了我车后轮及尾部。责任认定按照第52条这句话把责任划给了我们家,我觉得很不太对头,但不懂~~~~希望好心的人可以帮忙解释一下。
谢谢了~~~~~
对于第一个回答,我应该再补充一点.
是我过了中心线,被对方撞到了.
可是认定上却用上面所列的那一条来将责任判在我身上~~~~

对方是自你方的右方道路过来,过了中间线后撞到,看样子应该是你方主责。
右方来车先行通过的条件是,各方条件相等时,让右方来车先行通过。比如在两车距离路口的距离相等时,对方车辆应当让右方车辆先行。

那么速度如何呢?能否确定是谁先进入路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