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增值税统一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4: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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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分公司有增值税业务,可以向税务局领购增值税发票。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过注意一点:对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2,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缴增值税=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 额×[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税销售收入总额]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公司要向总公司开能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要满足以下条件:独立核算,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4,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平销商品,只要两者内部协商好即可,税法上并无相关的硬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精神
一、税务登记
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
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
额一律在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含分公司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
凭证;分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分公
司方可申报抵扣)。
(二)为平衡各地的财政收入,公司本级、分公司应纳增值税采取按应税销售
收入分摊并分别就地申报缴纳的办法。
1.公司、分公司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缴增值税=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
额×[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税销售收
入总额]
2.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