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案例,请大家帮忙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4:28:07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铜200吨,交易价格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YORK,支付时间在2月28日,装船期为3个月,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信用证,2月28日美方来电称信用证已受到但资金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按《2000通则》,我方拒绝应由卖方承担出口税捐及各种费用。
请问问题产生在哪里?如何解决问题?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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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SEL与《INCOTERMS2000》解释相近。但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

因此,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规定,FOB VESSEL术语出口方(本案中的美方)是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

《INCOTERMS2000》即2000通则只是国际惯例并没有强制性,在与美国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还必须看《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是适用那个规则来界定FOB术语。

由于你公司把《2000通则》来理解FOB术语,而不是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来理解FOB VESSEL,因此,才发生了这样的纠纷。

双方用不同的规则来理解该术语,因此造成了重大误解。你公司可以告知对方,双方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本合同。以解决纠纷。

但是,从诉讼角度,你公司的撤销请求不一定会被法院接纳,关键在于你公司产生重大误解的理由可能不是太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