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所说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如何确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0:0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是怎样确定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在国务院的哪个规定里可以找到? 谢谢。
是3200元吗?

国内人员扣除费用标准为1600元/月,外籍人员比国内人员多一个“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为3200元/月。

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实际收入-扣除标准-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