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帮小mm出个主意,先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1:55:40
2004年中,朋友单位建房,帮我买了一套,钱是我付的,每次都有他写的收条,但由于当时朋友单位有规定,不得买卖房屋,不得为他人购房,所以房产证上是朋友的名字,没有我的。现在房子建好了,朋友说因为违反单位购房规定,房子被单位收回去了,于2006年底把房款全部退给了我,但当时我并没有把收条还给他,但他也可以证明确实把钱退给我了,实际上这房子并没有被收回,只是没有人住进去。请问各位,如果我到法院起诉他,有没有希望获得赔偿?或者挽回房子?谢谢了。
问题补充:谢谢,房子是被我朋友占用了,我们之间也没有什么书面的协议。规定是他们单位定的,有很多的人都违反了,单位也没有处理过任何人。没有执行过规定。
现在他们单位有人卖房,单位也没有任何的反应。

你不可能获得赔偿~
他已经把房子的钱都还给你了,你没有损失~
他只要可以证明钱退给你,即使你手中有收条,也不能证明他没还给你钱
你去法院起诉他的后果非常糟糕,你不会获得赔偿,更不可能挽回房子的,而且那单位的事情可能会被暴光.
你朋友占了房子,违反你们先前的约定,只能归咎于道德上的不诚信,甚至欺诈~
但是没有给你造成损失,所以你这边没有理由打关系获得赔偿.

目前你这种情景得不到法律保护.这样房屋买卖本身就是违法的.就算是你的了,过不了户,也没有用,还是你朋友的名字,肯定要出纠纷的.如果象你说的那样,那么这件事情只能说是你朋友背信弃义了.

拿全部到房款了,没有必要在去追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