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答辩是义务还是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9:40:59

答辩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13条第2款后段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从这些条文规定的内容来看,并没有明确要求被告答辩,被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答辩权,也并不会因为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状而丧失答辩权,即法律不存在强制被告答辩的制约因素。

被告人答辩是一种权利

自行辩解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活动中具有如下权利:

(1)自行辩解权。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就自己无罪、罪轻等依法作出辩解;

(2)拒绝回答权。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要求回避权。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发现办案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4)提出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讯问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

(5)聘请律师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6)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参与诉讼;

(7)得知鉴定结论权。讯问人员将鉴定结论用作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鉴定结论的内容;

(8)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场权。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权请求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参加诉讼;

(9)核对笔录权;讯问结束时,犯罪嫌疑人有核对笔录的权利。

答辩权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这项有利于被告的权利当然可以由被告自行放弃。

能够放弃的绝对不可能是义务,只有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放弃,比如:人格权就不能放弃。

有的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是绝对不能放弃的。因此,答辩权肯定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