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业人士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3:47:25
本公司有一工程,已开工,但是合同未谈妥,所以现在停工磋商合同事宜。
本工程为招标工程,修建消防中队的房屋。为政府投资工程。
本公司中标。
在投标文件中已写明要求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预付款,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故我方认为甲方已同意我方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但现在在合同谈判中甲方却要求将预付款减至百分之十。且要求对主材不予调价。
现合同难以谈成。
请问在此之中,我方能以何种理由提出甲方缔约过失,要求甲方赔偿并我方想放弃该工程。

甲方改变招标文件的约定,属于变更招标项目的条件,所以你方可以不签订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损失赔偿。

具体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按照原来的标书履行.如不履行是属于对方违约.可以起诉赔偿损失.具体问题可以请律师介入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