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房屋拆迁合同及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3:51:50
问题前提:住宅拆迁,已给予安置房以及搬迁费用。
问题:
1、签订的《拆迁还建安置房协议》是在新的《物权法》即今年10.1生效前签订的,那么,其法律依据应该依照新的,还是旧的?
2、原来住宅区内的公益设施是否应该得到补偿。(注:已经答应给予两套住房作为老年活动中心,同时建造幼儿园。但原有社区绿化非常好——树木有几十年的树龄,且有国有的大面积的院、坝和1000多平方的俱乐部,并同时拥有医务所和幼儿园。)因此,针对这一点,是否应争取补偿,是否能依照原有的公益性用地被拆迁的相关补偿规定,据说被删掉后并入其他条款,但本人是行外汉,完全看不出来,请高手给于指导。
3、协议前公示的房屋样式是一进二的图纸,但是现在建成的是一进四的房屋,与原有承诺不符合,针对这一点是否应当得到补偿?
另,本身签订的协议似乎不是很规范,这个是否影响合同的生效?
各位大侠,请不吝赐教,如果答案满意,本人愿意再多加悬赏。

1、由于你的协议是在物权法实施前签订的,所以应适用旧法,但新法的规定明显优于旧法时也可适用新法的规定,即所谓“从旧兼从轻”。
2、可以要求补偿,应要求与保有原来的水平和设施,具体不知如何操作。
3、可以要求补偿。

1、适用旧法
2、不能
3、可以要求补偿。
只要协议满足必备的条款,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