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从事B超工作,是有害工种或有职业病的吗?有相关的给予补足的国家规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9:44:12
我从事B超工作,请问有国家规定的给予补助的规定吗?
请教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希望有用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发放的暂行规定

 经办人:系统管理员__admin 发布时间:2005-6-17

阅读:4778次  有效期至:2005-6-17


浙师人字[2004]33号文件

 

 

为了解决从事有毒有害、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健康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危害的能力,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医疗卫生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江师范大学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从事有毒有害、医疗卫生在职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发放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甲等保健津贴享受范围:接触放射性或剧毒性物质的专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校医院专职从事放射线、同位素工作的人员。

乙等保健津贴享受范围:接触对人体有侵害的有害化学、生物类物质的专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校医院从事传染病房、结核病房、肝炎门诊工作的人员及专职从事肝功能和

 

B超诊断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丙等保健津贴享受范围:从事由上级劳保部门审定批准的有毒、有害工种,或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对工作人员身体有害的工种;校医院病房、门诊、医技等科室工作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丁等保健津贴享受范围:校医院在其他岗位上从事和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

具体享受范围及等级见《浙江师范大学从事有毒有害、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享受保键津贴范围及等级》(附件一)。

二、保健津贴补贴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