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后跳槽不需要给单位赔违约金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8:04:44
我04年和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5年,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为3000元,到2008年年底才到期;
由于单位待遇不怎么好,我现在想过完年就走人,也就是在08年年初,但是合同没有到期,单位肯定会要我赔违约金,前段时间在报纸上看到新劳动法从08年01月01日实施,说职工跳槽不再用赔违约金了,但是对于08年之前签定的合同,不知道是否有效?谢谢!

新的劳动法实施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仍按原来的劳动法。

合同中只要规定了违约金,解除合同,就应该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其实你可以自己衡量一下 如果另个公司对自己的前途发展更有利,觉得值得付出这3000元的违约金.那就提出离职.

劳动合同法从08年01月01日实施,说职工跳槽不再用赔违约金是指:1、没有使用企业的培训费用;2、没有为企业保密义务。对于08年之前签定的合同,如果条文符合劳动法,还是有效的。不知你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为什么样的。具体操作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一下,以防违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