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变更好了,税务登记证没有按期变更,要罚很多款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7:39:18
我们公司在今年6月中拿到了变更股东、股权变更好的营业执照,便没有到税务机关做相应的变更,现在我如果要去变更税务登记证的话,已经逾期三个月了,是不是要罚很多钱?
有这么严重的啊,来罚那么多,那国、地税都要罚,真的很难搞。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你们可以与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沟通好了.像征性的一点点.或是不罚都是可以的.

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一般是在工商执照变更三十天内办理税务相关手续,办税务变理手续时,是要罚款的,征管法规定严重的要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情节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但实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