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是一部封建性质的文件,这个观点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1:48:26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不对。

恰恰相反,《人权宣言》是一部反封建性质的文件。
制宪议会又转入《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的草拟工作,经过逐字逐句讨论,于8月26日通过。到1791年通过宪法为止,又经过多次修改。

《人权宣言》是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的核心内容是人权与法治。《人权宣言》指出:“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和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障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整个主权在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这些就是《人权宣言》的总纲。它首先明确了人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天赋权利),即自由和平等。这种自然权利通过人们的“政治结合”,就变为公民权利,那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政治结合产生的是公民社会,体现出来的是“社会契约”原则。因此,最高权力来自于国民,即主权在民原则。《人权宣言》宣布的这个根本性原则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它以主权在民代替主权在君,是以公民社会代替贵族社会的根本表现。它极大地提高了公民在国家中的主体意识。

《人权宣言》并没有鼓吹无限制的自由,然而它给自由规定的唯一限制,只是不损害他人,即自由是指“可以做一切不损害他人的事”。在这个限制范围内,“公民都有言论、写作、出版的自由”,“任何人不应因其意见,甚至宗教的意见而受干扰”。

与自由密切关联的是平等。《人权宣言》将平等也列为人的自然权利。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