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是否可以批捕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22:42:36
由县级公安机关侦破的抢劫案件交由县检察院提请批捕,县检察院以级别管辖(可能判死刑)为由退回县公安局.那么县检察院是否可以批捕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呢?是否由上一级(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呢?又是否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呢?

县级检察机关一般不可以批捕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县级检察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该案件应该由上一级(市)县级检察机关批捕;
公安机关在县级检察机关批捕后,继续侦查,在进一步确定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后,应提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不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可以

对由市检批捕
市检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