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6:32:36
民诉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想请问的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不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一定要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诉讼不一定要被告住所地的呀,如果有合同的话,可以选择履行地、缔结地等等,经常居住地是要满一年的,但不包括住院、羁押等情形

根据你提供 的法条的字面理解——好像就是一定要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要满一年的,如果有共同管辖权那当然是在经常居住地起诉比较好了,但是在其住所地起诉就保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