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道德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5:10:54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它包括5类:(1)专利和技术秘密;(2)商标和商业秘密;(3)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4)与医药相关的著作权;(5)对外合作中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技术资料、产品信息等[1]。

  入世后,我国必须履行TRIPS协议关于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义务,我国化学药原料及制剂行业面临着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压,生物药行业面临着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峻挑战,中药企业也面临着洋中药的大举进攻,以前不少企业所习惯采用的跟踪仿制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甚至不复存在。近年来医药领域几件有重大影响的药品知识产权纠纷,已经和正在迫使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学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懂得在药品开发和投产之前必须认真地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否则就有可能面临被停止注册或被诉侵权的危险,使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众所周知,专利保护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促进药品的创新和开发,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新药,但同时也会在一定期限内造成专利权人的垄断,抑制他人的自由竞争,造成药品价格的居高不下,从而加重了患者治疗和公众保健的负担。因此,2001年11月,WTO在亚洲国家卡塔尔首都多哈发表《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同意TRIPS协议不能够也不应该妨碍各成员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此后,又于2003年8月30日通过执行决议,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药品强制许可的权利扩展到向最不发达国家出口。在国内,当2003年的“非典”肆虐时,广大人民群众也曾面临过健康危机。因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将会更多地考虑在促进创新和保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要给真正的发明创造以合理的保护,以促进新药的不断产生;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不合理的垄断和用专利进行“跑马圈地”,为公众合理地利用药品保证健康提供方便。

  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成为关系国家核心竞争能力培育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关键。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药品,其知识产权当然重要。但目前,我国药品知识产权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悬殊,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药品领域知识产权更是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发地带,成为发达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