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过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3:01:15
我公司5月份开给对方的一张增值税发票,因为对方资料变更,已经退了回来(已经重开一张正确的给对方),现在这张5月份退给我的发票我该怎么处理,我中间几月份忘记了去税务局出通知单,现在税务局说红字通知单已经不好出了过期了,这张发票现在在我手里该怎么处理?
问题补充:销售方必须在发票认证期内向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啊
我把票退给对方,让对方到税务机关出通知单(发票过期了,按无法认证处理) 好这样吗??

开具负数发票的规定:
一、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以上规定来自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

第一条此条必须是在开具专用发票的次月进行操作;第二条必须是在开具专用发票的认证期进行操作;第三条没有时间限制但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发票。因此根据你企业目前的情况,根本不可能取得开具负数发票通知单的。

这张发票对方没有认证抵扣是吗?如果抵过,可让对方开发票过来!

如果没有,仍旧要去税务局讲明情况,你司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时间确实有些太久了!

超过三个月,税务局一般都不开红色通知单;如果可证明对方未抵扣,可证明错误原因,税务部门那边有时侯也是可以说得通的!

如果对方没抵扣的话,是购货方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开红字的,然后税务局批准后再下发开红字通知单,你们收到一联通知单就可以开红字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