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关于民法上诉讼时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7:28:59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合同上的付款日期是2000年12月31日,甲公司到期没付钱,乙公司2001\2002\2003年每年年底会寄一封确认函(要求对方确认欠钱事宜及数额),对方也没确认,从2004年至今,乙公司没有再寄过确认函给甲公司,也没有催款.现如果乙公司直接起诉法院,肯定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但在起诉之前再发一次确认函或律师函给甲公司,是否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则不存在时效中断的问题,只有在有效时效内主张权利,才产生中断的效果。
但如甲公司现在对乙公司的主张进行确认,那么时效会重新开始计算。

只发一封催款函,是单方主张权利行为,在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前提下,不能引起时效中断。
除非对方重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