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悬赏〕希望各位法律方面的高手耐心看完,给小弟指点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9:37:34
2006年8月31日,我和我的两个同学(我们是在校大学生)与袁某(下称原告)签订一份门面转让合同。因为我们想自己创业。合同说明转让费50000元。门面押金5000元。共分两次支付。第一次需在2006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元。第二次我们要在2006年11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若未按期支付则原告收回门面。并不退还任何乙方所交费用。合同取消。门面归甲方所有。 并且在当时我们打下一张25000的欠条。合同里有一条补充协议。就是原告要保证乙方的门面租赁合同有效期到2008年1月1日。
可是我们还是太年轻。太冲动了。不知道这个门面的产权并不归原告所有。是归我们学校的后勤服务集团公司所有。并且门面随时都有可能被拆迁的风险。原告就是怕拆才转给我们的。就这样每天都心惊胆战的的做生意。没亏,也没赚。期间原告一直消失。电话也换了。我们到自己学校的后勤集团去查原告与学校的合同发现原告与学校的合同期限截至2006年12月31日。而他又保证其与我们的门面租赁合同有效期到2008年1月1日。并且原告与学校的合同中规定。原告要转让门面必需书面申请学校同意。但是原告和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学校并不知道。到了2006年11月30日。原告上来要余款。我们据理力争。原告叫纠集了一些社会青年和收帐公司的人来扰事。并且在一次双方协调中出示了一份其与学校后勤服务集体公司的假合同。合同中的截止日期从2006被篡改为2008年。该过程被政法频道的记者拍录下来。播与电视中。而后双方去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公司调解。经公司人员调解。原告同意退还我方4000元。我方承担今后门面有可能发生的拆迁风险。并解除和原告的合同。直接与学校后勤服务集体公司签订门面租赁合同。至今。原告仍未交与我方4000元。并且还先起诉我们。起诉要求我们付清剩余的25000元。 原告手上有其与我们的合同。和我们打的一张欠条。我们手上有:
1:原告与学校的合同(截止日期2006年12月31日)。
2: 原告打给我们的一张3万元的收条。
3:我们与原告的一份合同
4我们后来经学校调节后与学校签定的合同
我们还可以收集的证据:
1:在学校后勤集团公司调解的人证
2:政法频道的两个记者(人证)
我们即将要出庭一审了,请问 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请不起律师。在法庭上

这对于你们来说是一个天大的好事呀!你们完全可以后发制人!当庭“反诉”他!!!

从两方面搜集证据

一、合同欺诈(见合同法相关解释)

二、无效合同(见合同法相关解释)

到法庭直接向法官提出“反诉”的书面材料,1、指出对方无权转租;2、他对合同期的保障是不能实现的;他是为了自己利益恶意“隐瞒事实真相”,篡改他与学校的承租合同属于“伪造、欺诈”。以上两点,完全符合《合同法》中对合同欺诈的标准!

如果上述意见法官不支持,也会按照第二项的“无效合同”判案的。但是,你们一定要争取“合同欺诈”成立!

反诉的要求是:要求法官判定对方“合同欺诈”,要求返还他收取你们的3万元“转让费”(他根本没有转让权)。

但是,法官可能会要求你方承担对方租金,和对方自己添置相应设施的费用,你方应该付租金的,要答应下来;对于对方添置的设备,可以要求对方评估价格,折价收购,或者让他拿走,付他在此之前的“使用费”,计算方法:原价除以使用寿命,再乘以你们使用的时间就可以了。

我们以前也被别人这样恶意欺骗过,所以有一些这方面的经验,对这类事深恶痛绝!所以愿意帮助你们,伸张正义!

这样的诉讼一定有把证据准备齐全,当法官或对方要求调解时,要看好时机,让步幅度要小,多让几次没关系,但是原则一定要坚守!否则,没法讨回公道,即使法官判决,也不会敢太偏向他,事实不会被颠倒,但是,具体到“钱款”数额上可能有些出入,该让步的就让,比如说,对方提出要租金、设备使用费在合理的范围内就让他们一步,毕竟你们将来还要在那里做生意,不要得理不让人,与恶人结怨会后患无穷。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另外,这些都是我们的经验,其中部分是律师提供的,但是,律师的作用并不明显,完全可以找你们学校学法律的同学或老师给你们提供协助,相信只要把握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相信你们能圆满解决这个问题

希望你们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那合同不属于无效,要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才可以,但是属于可撤销合同
现在比较麻烦的是那2万5的欠条,主合同里既然已经清楚写明了那2万5的余款,你们当初就根本没道理再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