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的基本原则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2:42:35

我国现行刑法主要有三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79刑法”中是没有的。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重要规则。“79刑法”中不仅没有专门法律条文规定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甚至连“基本原则”这个名词术语也未出现,相反却有与基本原则内容相矛盾的规定存在(如关于类推的规定)。
  “97刑法”在刑法总则的第3、4、5条中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97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显然,“97刑法”的这一规定是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即对任何公民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在适用刑事法律上一律平等地被定罪判处刑罚,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刑事法律之上。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固有的、带有全局性的、根本性意义的原则,是在制定刑法和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我国刑法确立了三大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即什么行为是犯罪?犯何罪?处何刑?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该原则的确立,大大限制了法官在定罪和量刑上的随意性,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刑法对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而不得重罪轻刑、轻罪重刑。畸轻畸重。

罪行法定原责,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责,
罪责刑相适应原责。

三个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