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者对继承的债权的条文内容本身有解释\修改\变动\终止的权利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3:38:16
请对以下一份租赁合同分析
租房协议
甲方:XXX
乙方:XXX
双方就XX县XX街XX号门市租用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将门市租与乙方作经营,长期租用。
二 租金为每年1000元。
三 乙方对经营的法律、民事负一切责任.
四 因系祖孙关系,其余儿孙辈不得有异议。
五 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签字) 乙方:(签字)
2007年元月1日
问题;
1 这份协议有效吗?
2 出租人已经死亡了.对于”长期租用”乙方可否根据本协议的有关内容理解为,不超出20年的时间期待吗?
3 如果继承人对继承的本房屋而获得的这份依附在房屋上产生的继承债权是指继承了债权中所涉及的财产权利还是继承了债权的条文内容本身?继承者对继承的债权的条文内容本身有解释\修改\变动\终止的权利吗?
4 如果你是法官 ,你会怎么判?
出租人已经死亡了,在生前的近15年一直由乙方和乙方的父亲实际长期租用,乙方的父亲在甲方之前死亡了后由乙方继续租用至今,对于”长期租用”一词,乙方可否根据"因系祖孙关系,其余儿孙辈不得有异议。"的条款和综合考虑协议内容以及,在甲方生前的10多20年就一直是由乙方和乙方父亲一直在长期租用的事实,而理解为甲方一直是在照顾乙方,所以可以理解"长期租用"实际就是在不超出20年的时间期待?
对不确定时间的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权是由签订合同的原始当事人行使,还是凡有厉害关系当事人都可以提出?
不确定时间的合同的出租人死亡的,合同天然终止吗?
按第六十一条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结合以上2条和协议内容本身可否把"长期租用"解释成实际就是租不超

1,合同是双方合意结果.若没有可撤销的事由,合同当然有效.
2,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的,该期限为承租期.但约定的承租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二十年期满后右再续约.
没有约定承租期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就获得了被继承财产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债权的问题.继承人有权基于所有权与承租人重新达成协议,或者变更协议.
4,如果我是法官,我会兼顾各方利益,可我不是.

“不得有异议”和“长期租用” 的真实含意我自己的的法条推导,请大家讨论:

“长期租用”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不定期租赁;而被确认为不定期租赁的前提是,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也就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于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反过来讲,如果能由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期限的就不能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也就不可以解除合同了。)
对约定是否明确的认定原则是: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总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运用“自由裁量权” 认定的依据是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约定是否明确的认定方法是根据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评价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在本协议合同中,可以看出以明确的第一条的条款的形式来注明“长期租用”,根据合同的目的可以理解这里的“长期租用”是为了照顾乙方,、再根据是由过去的10多20年长年租用一直不中断到现在交易习惯来看。“长期租用”就是甲方为了照顾乙方,用明确的条款约定来说明:甲方就是希望继续的由乙方租用经营下去,并不准备再收回经营使用权了的这一意思表达。并且用“其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