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审是什么意思?其中的“事”是指诉讼请求还是引起诉讼的“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0:42:01

一事不再理(也有称一事不再审)是指同一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请求再行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不能以诉讼请求区分一事,个人认为多数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且同一法律关系”为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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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立法上未明确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审判实践中对何谓“一事”理解不一,标准各异。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理论的存在继承关系。

确定判决之判断被赋予的共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理论存在承继关系。

“一事不再理”与“既判力”是相互交叉的两种制度,它们既互相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事不再理是强调裁判一旦生效,无论其结果如何,同一案件的诉权即被消耗殆尽,同一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请求再行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同时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诉讼系属效力也是既判力理论无法涵盖的。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

禁止重复起诉的形态,不限于后诉的独立起诉的情形,也包括以反诉、参加诉讼、变更诉讼等方式达成的当事人的后诉与前诉成为同一诉讼的情形。

既判力则强调生效裁判的拘束力,生效裁判不仅对当事人(不仅指同一当事人)有拘束力,同时约束法院的行为,因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是法律拟制的真实的事实,当事人有义务执行生效裁判,不得再要求作出重新确定事实和进行利益分配的裁判,法院也不得就同一事项作出不同的裁判。

可见,一事不再理侧重于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既判力则侧重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二者在制度上的立足点不同。同时,一事不再理与既判力又不是毫无关联的,因为一事不再理是从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方面来维护既判力,也正是由于既判力的存在,法院对同一纠纷才存在“不再理”的问题。

所以说,一事不再理与既判力既有区别,又密切相关,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是相辅相成的,不能互相取代。只有在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关系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地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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