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迟迟不给工资,怎么办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8:23:42
我是刚刚毕业出来做行政文员的,单位只是卖机床的销售部,自入单位工作了40来天就不做,是直接跟经理说不想干了,那时经理跟我说叫我下个月10号去拿工资,,那时走的时候也没有写什么辞职书。(上班工作地方也没有什么文件可以证明我在那里工作过)只说跟经理说了一声,经理就叫我10号来拿工资。结果10号打电话过来说13号有。。13号说18号。。18号又说23号,过二日就23号了。。我应该怎么办呀

最近都是这个事.不怕..你直接找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搞定...你只要在那工作就行.不用证据.他们会找证据.有人证明就可以...一找一个准.那的人保证给你个说法.工资给你要回来...不过辞职最好有个书面的证明材料才算哈..下次工作记得点...
去那里呆着,不给工资就不走```真的不行就打给劳动局电话,肯定会解决的``现在这种事很好办的``底气要足,不要担心

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然如果此前单位愿就此进行协商的话还可以谈,但是夜长梦多啊!),你可通过此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至于赔偿的事那是单位的权利,由他们自己申请好了(应该说很难啊!)
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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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都是这个事.不怕..你直接找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搞定...你只要在那工作就行.不用证据.他们会找证据.有人证明就可以...一找一个准.那的人保证给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