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不是不承认女人强奸男人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6:11:25
我.....

不对啊.这样的话不是太不公平了嘛
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的啊 女人强奸男人
我自己算是经历过了..
而且不只我呢 我还听说过一次

按照现行法律,不存在女人强奸男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补充回答:这个问题不是不存在,而是各国的立法环境不同,我国的刑法学者北大的韩友谊对我国强奸罪的客体不设定男性性自由权的解释是:“我国法学界认为,我国的现实环境认为男性的性自由权还不值得用刑法进行保护。只有当社会环境即中国人的多数人认可了男性的性自由权值得用刑法保护的时候,我国才有可能用进行这样的立法改革。”

这个问题和死刑是否废止、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等诸多立法问题是类似的。

在国外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止,婚内强奸当然构成强奸,但是,在我国死刑还会长期存在,婚内强奸仍然不认为是强奸罪,强奸罪的客体也只有女性的性自由权,不包括男性的性自由权。

这样的立法差异主要的原因不在于法理上是否应当立法,而在于社会环境是否普遍认可一些较为先进的法学观念,立法不是法学家有权制定的,立法是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外立法院、议会,我国全国人大)进行制定的。而权力机关(议会)代表的是选民的利益和要求,选民的思想、意识形态就是真正的立法环境,就会因为各国的习俗、人文等因素形成立法差异。这是很正常的。

法有两种层面:一种是应然法(或称理想法、正义法、自然法),就是最正义、最自然、罪应然的理想状态的法,这种法律是现实法永远追求的目标。英语称为Naturelaw。

一种是实然法(或称现实法、国家法、实在法)英语称为Positive law。就是现实中的法律。

把强奸罪的客体扩张到男女性的性自由权是一种应然法(理想法),但是,在我国只承认强奸罪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是一种实然法(现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