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赡养老人的义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7:10:20
事情是这样的,我爷爷有三个儿子,分别是我父亲,我二叔和小叔,都在农村。我父母于1980年成家,我二叔于1985年成家,小叔于1990年成家。 我爷爷在1977年左右瘫痪,因为父亲是长子,所以我父母结婚后爷爷一直由我父母赡养,直到1990年逝世。二叔成家后奶奶吃住在我二叔家直到1993年,在这期间奶奶也顺带抚养小叔直到1990年小叔成家。因为1993年时小叔的小孩需要人带,且地里的活也需要奶奶帮忙打理一些,所以就和二叔签了个协议,大致内容就是说奶奶到小叔家帮忙干活,吃住在小叔家,小叔供养奶奶生活直到去世。可是这几年在奶奶逐渐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就一直找机会虐待奶奶,想把奶奶赶出门,近期小叔竟然给奶奶断炊(小叔有足够的赡养能力),我父亲和二叔看奶奶没吃的了就给了一些粮食给奶奶吃,小叔看见我父亲和二叔给奶奶粮食吃,就打起了主意,就叫我父亲、二叔和他三个人平分以后奶奶的生活费用。我父亲和二叔的意思是以前我父亲和二叔都尽过赡养义务,平时奶奶生病时医药费也分摊过,奶奶是在有劳动能力的时候到小叔家的,也为小叔家做了很大贡献,现在奶奶没劳动能力了我父亲和二叔负担一小部分生活费。小叔现在看奶奶没利用价值了,就叫三兄弟平分以后奶奶的生活费,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我父亲和二叔现在是否可以要求适当减轻点赡养义务(因为以前都有赡养过老人)?
我父亲和二叔是否可以告小叔虐待老人?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我国从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等多个法律规定了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