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0:36:28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审判委员会总结下列审判工作经验:
  (一)带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二)新类型和典型案件的审判工作经验;
  (三)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管理方面的经验;
  (四)院长认为应当总结的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经验。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一)拟判处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宣告无罪的案件;
  (二)贪污贿赂案件及副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集团诉讼案件、执行案件,人人和上级法院关注、督办、交办的案件;
  (四)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拟改判的案件;
  (五)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新类型案件及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七)被告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各职能局以上的行政机关且拟判决其败诉的行政案件;
  (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重审的除外)及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
  (十)院长(分管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与审判工作相关的事宜:
  (一)学习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等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批示、决议,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定;
  (三)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四)有关审判工作问题的请示、批复和答复;
  (五)确认本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是否属于错案;
  (七)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其他事项,应当有书面汇报材料。其中讨论案件的书面材料,应当做到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