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公务员因工死亡找谁来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0:26:36
我爱人是县政府公务员,2007年5月12日,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安排出差,乘坐由办公室借用的县环保局的车辆和驾驶员(驾驶员是环保局人)。在返回本县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上乘坐4人.造成2人死亡,(驾驶员和我爱人都当场死亡)2人受伤.交警部门到现场勘验,出示了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事故责任由县环保局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乘车人和对方不负任何责任.事后.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我爱人按因工死亡进行处理.按照《人薪发1994年48号》文件赔偿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39280元.因为车是买了保险的,规定都是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只负责这5万.
我认为这个处理很不合理.就去找了爱人的单位,单位却一再推脱,说是驾驶员的过错,可是驾驶员也死了,而且是离了婚的,驾驶员一无所有。我又去找环保局负责人,要求车主单位赔偿,单位负责人说人和车是政府办借的,赔偿义务人已死,我们也没有办法。我认为人是单位安排出差的,单位应处理此事.他们这样的处理和普通死亡的公务员没有一点区别.可是我爱人是因工死亡的.应该区别对待。
这样的事难道真的没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了吗?爱人的单位(县政府)有没有责任?环保局有没有责任?保险公司还有没有责任?(车子本身是买了保险的)责任有多大?应该谁赔?
据我们所知,这样的因公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年可支配收入情况赔付20年.(四川大约20万).
请知道的人告诉我具体在哪个法律和法规上有此类规定和文件.请问该事故应该按照哪些法律和法规处理?我应该找哪个单位讨回公道?

我认为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来进行赔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公务员。。。吃国家饭的人

国家

这所在单位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可以通过劳动部门仲裁。
望你节哀!

这种事难免很多麻烦的 改送礼也要送.节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