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孩再领养小孩到底算不算超生?请专业人士回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7:47:00
如题。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A自己有个已成年的女儿。

B领养了一个未满月的小孩,但具体怎么领养的不清楚。据B说那个小孩的父母是不要那个小孩了的。也找不到生父母。

没过一个月,B觉得那小孩不好,就把小孩让给A领养,但之前B领养的小孩没有任何手续。。A与B之间也未办理手续。

A托熟人把小孩的户口给办好了。但现在单位找上门说是超生,要交社会抚养费,以及扣工资的5%,还要把独生证收回去。

查了下收养法。其中有条规定是这样的: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现在的问题是:
到底算不算超生?单位这样的做法对否?这样的领养是违法还是不违法?如果违法,需要补办什么手续?

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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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单位就是说,办了手续,就得交社会抚养费! 那怎么解决呢?要有什么办法证明没超生啊?

谢谢。收养法我已经仔细研究过了!但它还是要依据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呀!所以到底可不可以不交社会抚养费!

请问有没有民事案件的律师帮忙解决下问题的?最好是有跑过这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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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算超生,所作处罚没有违法。
二、收养小孩,必须按《收养法》进行,并办妥有关收养手续。
三、B应该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人员,在收养时,应该知道中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这部法律吧?
四、当A不要这名弃婴时应该交福利院,如果B想收养应该到福利院领取,并办理有关手续,其实福利院的弃婴是可以收养的,否则要处罚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你们夫妻俩都应该不是农村户口的,而且有一个女儿所以即使是收养都属于超生的。但是我不明白为什么你可以办到领养证,既然办得了领养证就证明不属超生了,如果属超生的为什么发给领养证?你可以去领证的地方理论,这两者之间就有法律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