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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37:41
大家好,在上民法案例解读课时老师曾留给我们一个问题,大致是这样的:2003年初,任某在集市发现陈某所牵的一只灵蹄犬与自己前不久所丢失的极为相似,于是向前交涉,陈某却说是代黄某所卖,于是陈某带任某去找黄某,但黄某却说此狗是原来他家的厨师留下的,于是双方协商,在野外放犬,犬到谁家就是谁的,另外,如果犬跑到其中的一家,一方应支付另一方一万元,结果犬跑进了黄某家,任某输掉了一万元。后任某向黄某索回一万元,黄某不肯。于是任某一张状纸将黄某告进了法院。请大家谈一谈对这件事的看法,真诚期待你的帮助,谢谢!

那就谈谈看法:

1、千万要把狗栓好
2、有些厨师并不吃灵蹄犬
3、别被灵蹄犬的名字诱惑,它也可能走错家门
4、钱在自己口袋里比进了别人口袋要好
5、非法协议无效

事情涉及口头协议的有效性,主要问题在于要确认这个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这是老师想说的,具体问题不多说,你去看下合同法或者民法里面关于协议和合同的内容就知道了,可以有很大的弹性,只要自己说的有道理,法律是死人,人是活的。

任某状告黄某不会胜诉.二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得到了具体实施,整个过程没有谁强迫谁的情况.唯一可提出异议的是,打赌前黄某知道自己必胜,因为狗是自己的,而任某是怀疑狗被黄某所盗,不知道打赌输赢.所以输掉一万元心又不甘,但这不能说黄某有欺诈行为,任某是为自己随便怀疑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