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侵权有关的法庭审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07:43:50
原告被告原因结果,具体内容

案例1 商标“皇城老妈”与字号“皇蓉老妈”之争

  案情: 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是一家从事餐饮业的企业,并为餐馆分别注册了美术体和图文组合的“皇城老妈”.被告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于2001年从来后,即在其店面外悬挂的大型广告灯箱上使用了“皇蓉老妈”字号,并且突出使用了“皇蓉老妈”四字,其字体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皇城老妈”相同.原告于是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被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被告辩称,其“皇蓉老妈火锅店”是依法登记取得的企业名称,并且与原告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所使用的字号“皇蓉老妈”与原告的“皇城老妈”不同,但两者仅仅是一字之差,并且使用的字体相同,所以字号与商标相似,足以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特别是被告实际在灯箱上使用字号时,突出“皇蓉老妈”四字,事实上起到商标的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另外,原被告均从事餐饮业,在消费者施加一般的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将二者混淆,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此案还同时判定被告的其他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启示:1.在判断企业名称是否对商标构成侵权时,要看企业名称中字号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是善意的,或者是否是正常的使用.要从字号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部分的字体、大小、颜色等等具体使用方式来分析判断,是否突出使用了字号。2.不仅仅将与他人的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突出使用,可能会被制止,而且将与他人的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突出使用,也可能会被制止,如本案的“皇蓉老妈”与“皇城老妈”,以及另一案中的法院认定“中信兴业”(字号)对“中信”(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2 “FINE TIDE”是否对于“FIDE”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TIDE”是美国宝洁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使用在肥皂、洗涤剂等商品上。注册人投诉四川某企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FINE TIDE”商标。商标局认定该企业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启示:(1)“TIDE”是“潮”的含义,“FINE”是好的含义,是用来修饰“TIDE”的,“FINE TIDE”的主体在“TIDE”,应当认定“FINE TIDE”与“T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