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问题,请法律高手助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0:50:20
我和老伴在97年结的婚(二婚,我们当时都60多了),没想到他把当时是公房出租的房子让其儿子买了。现在他去世了,他儿子说他有房产证,我对他也没有过抚养,就要把我轰出去。我该怎么办啊?

1,首先,要确认该房产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93年11月3日的司法解释,在93年11月3日结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你的老伴生前处分其个人财产是合法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就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了。

  2,其次,要确认继子是否有赡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等规定,继子并不当然承担抚养义务,如果未建立收养关系,不承担抚养和赡养义务。就是说你可以不抚养继子,继子也可以不抚养你。

  楼上的那个垃圾法律专家根本不懂法,完全是胡说八道,我对您深表同情,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你继子的说法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如果您老不信,打开我提供的这个网址:
  http://news.indexme.cn/news/2002/05/24/20020524-32566.html

  继子有赡养义务吗
  2002-05-24

  问:我在1990年与陈某结婚,当时他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年、独立生活。1999年陈某过世后,我独自一人生活,由于我年老体弱,现有的退休工资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所需,而陈某的两个儿子收入较丰,想叫他们尽尽赡养扶助义务,是否可行?能否提起诉讼?

  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之间形成抚育关系,则他们之间就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继父或继母在继子女未成年独立生活时,在物质上、经济上对其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