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药品禁止在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5:13:13
第十九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下列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特殊管理的药品;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第二十条 国内外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服务组织确认的各种资格的内容不得在药品广告中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许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禁忌症、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广告主名称。
只出现药品名称的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和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二十二条 药品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中规定有禁忌内容的,必须在广告中醒目标示。不能全部标示的,除注明主要内容外,应当标示“其他禁忌详见药品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包含药品商品名称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名义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商标使用范围既包括药品又包括其他商品的,使用商标名称宣传时,必须标明商品种类。
第二十四条 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药到病除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或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
(二)夸大药品的功能疗效或者把药品的功能疗效神秘化;
(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等承诺的内容;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
第二十五条 药品广告应当鼓励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声称免费治疗、无效退款、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