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同人文被人盗了,登在《网络美少女》上,我可以告他们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21:14:13
请问,我可以告他们吗?以什么名义?还有,我这样的情况可以去哪里投诉?
免责条款防止作者侵权
近年来,各出版社在和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常常要加这样一款约定:“作品如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由甲方(作者)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出版社)造成的损失”,这称为免责条款。在出版合同中列入免责条款,能促使作者自觉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同时也是出版社自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一种表现。
免责条款是当事双方的合同约定,它只能约束作者和出版社双方,却不能对抗或者约束第三方。这就是说,如果作品出版后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即使有“免责条款”,法院仍然要认定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要判出版社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因此,免责条款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对作者的约束方面,对于出版社,法院只将其看作是一种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意识和努力,至于是否尽到了,只能以有无侵权事实存在为标准。当然,出版社可以根据免责条款,通过另外的民事诉讼向作者追索赔偿,这也属于免责条款的作用。
各位,请看这个,如果我以这个理由去起诉,可以成功吗?请问我可以怎样证明我拥有著作权,文是在网络上发表的,这一点会不会成为他日被人攻击的空子?
用电视剧的一句话: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用正义一点的话就是:版权已有,严厉盗版。
我觉得,你发现他们刊登你的文章,你应该不要打草惊蛇,直接上法院告他们,连同那发文的人和出版社一起告。要求他们赔钱。
你当然可以告他啊,以下是参考材料
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权,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伤口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颁布,根据该法的立法目的与主要内容,著作权主要是指作者的权利;作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完整的著作权,但两者又相互区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分离,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如出版,表演,广播,录音录像等)同样受到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具体包括:①发表权,即决定伤口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伤口上署名的权利;③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④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⑤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时间性是知识产权的共同特点,著作权也不例外。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期限做了如下规定: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③由法人或法人单位先例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保护期限均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则不再保护。
我认为你没有尽到保护著作权的义务,你只能告那个窃文者,追回你的稿费,同时要求出版社停止出版,声明作者是你。
出版社不会在出版前考证作者是否为真实作者,保护知识产权很重要啊!
去侵权地法院起诉,如果你和那个编辑部是一个区的就去区法院,民事诉讼
如果不是,就要去那个杂志所在地的区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