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房“定金”问题,请教律师和朋友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2:35:06
我到一家中介公司租房。傍晚带我看房后,我比较满意,月租600。押金1200(两个月),中介费300。
房东去了香港,该房(今后的租金)全权委托给该中介公司。当时让我交纳定金,让交500,我交了300元,当时他们给我开一收据,但没有告知违约事项。
第二天,朋友给我介绍了一个更好的房。
于是我想要回定金,中介说定金不退,300元就有去无回了。说定金的意思本来就是有去无回。
后来我查了《担保法》,其90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标的20%”,按照这个,是不是,定金只能收120,中介至少需要退给我180元。我跟中介打了很多电话,他们十分强硬:让我找律师告他们好了。说那300都房东拿去了,中介公司无分文好处。
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一个比较满意的解释。因为现在很多朋友会经常遇到同类问题,钱不多,都不值得、也懒得请律师打关系。各类公司有专门的律师,欺负老百姓,所以我们经常吃亏。
我头天晚上6点看房交300,第二天中午14时我就电话告知我不租了.不可能,还没有租房,半天就收我300块吧.成功了,中介费才300啊,钱倒不多,希望大家给点看法。

首先要弄清楚你付出去的300元是定金还是中介费。如果是中介费,你是无权要回的,因为中介已经居间成功。如果收条上写明这300元是定金,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如果这300元是定金,则属立约定金,用来确保双方能订立租赁合同的。现在你拒绝和房东订立租赁合同,则可适用定金罚则,对方是有权没收你的定金的。

至于300元有没有超过合同标的20%,我认为很难说,因为租赁合同不像买卖合同有一个确定的对价,而你也不能只把一个月的房租当作合同的标的。司法实践中,把一个月的房租作为定金也有被被法院支持的。

所以,如果你想通过诉讼来要回这300元,我觉得希望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