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签约公司是不是必须执行新的合同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4:10:20
我2007年6月开始在公司实习,签订实习合同,合同中规定实习期满要和公司签订4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我2008 年毕业才能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不知道那是是不是可以按照新法签,是不是以后违约的时候就不必缴纳高额的违约金

是的,无论你是哪种情况,2008年以后离职是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培训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除外)。不过楼上说实习签的所有合同无效有些不准确,实习期间是不能签劳动合同的,但签实习合同是不违法的。

不清楚你的具体情况,只能说下我知道的几种可能.
1、学生在上学期间的勤功俭学不视为劳动,签的所有合同都是无效的.
2、国家有规定试用期最长只能6个月,实习期也就是试用期2007年6月到现在有点长了吧。
3、如果2007年的合同有效,那么要按07年的法来算。这就是法不溯往。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