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姓必须只能改成父母的姓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5:45:22
我爸爸的爸爸姓文,但是他不是我爸爸的亲爸爸,原因是他们没有小孩,所以就领养了我爸爸,那时我爸爸才几岁,所以也就顺理成章的随了那人的姓,但是他们都去世了,在我几岁的时候他们都去西天取经拉。所以到现在我对我的姓很不满意,想改一个自己喜欢的,反正也不知道自己的祖宗姓什么,我妈妈姓易,她在我几岁的时候也去取经啦,我有5个姨两个舅,但是在我那些年的艰苦岁月里,他们象人间蒸发一样,没有一个来看看我的,所以我也不想姓他们这帮畜生的姓,可是到了派出所户籍员那儿却 说必须姓父母一方的姓才可以,她们的说法合理吗?法律上有这方面的解释和规定吗?难到真的不能改成其他的姓吗?请高人出面指点迷津,谢谢啦.......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这一规定来说,公民享有的姓名权,包括“姓”和“名”,也就是作为成年人的你,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不需由父母双方同时出具同意子女改姓的声明。

也就是说:
法律上讲 没事
道德上讲 问题大了
如果你确实能不在乎 周围的人怎么说的话 也行哈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从出生时起,就应有代表自己的专用符号。
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要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进行户籍登记申报, 通常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去完成并经协商确定未成年人的姓名。
但是,子女在未成年时虽由其监护人决定其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独自更改其姓名,因其取得了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他人不得干涉,这也是子女享有独立人格的标志。

3、我国《姓名登记条例》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即,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以按照双姓起名,但不算作复姓。

未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确实想改名的,可由父母或者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审批后予以更改。

对18周岁以上成年人要求改名,原则上是不予更改姓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被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更改姓名的;
2)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婚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更改姓名的;
3)姓名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或姓名谐音明显不当,有辱人格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本人姓名与初次登记的档案姓名不符的;
5)同音异字的、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的。
符合上述情况,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更改姓名,同时,还需要到市级公证机关办理《声明书》公证,并承担更名以后引起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姓名:
1.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