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分摊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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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四家独立核算公司(发电企业),一套管理人员。我们有这样的想法:职工薪酬首先在一个单位计提,月末按照各单位装机容量分摊,但是这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缴纳、缴纳多少的问题(四公司属地不同),如在计提单位缴纳,其他单位属地税务机关是否有说法?若所得税也按照容量均摊,但是个人所得税无法完整落实在人头上。

在任意一地缴纳都可以,实务中一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