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责任与法人经营管理人员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2:54:20
2.以及关于法人民事责任的对策想法。
3.法人民事责任的三个形式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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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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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由于法人不是真正的“人”,其法律人格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结果。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法人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并不具有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相同意义。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条件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上,自然人相互之间毫无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自然人自身条件(如年龄、民族、财产多寡等)的限制。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其目的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不同性质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同,如国家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具有完全不同的业务范围,国家机关法人只有在与其行政管理职能需要的范围之内,才能参加民事活动。而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业务经营范围,一个企业有权利参加的民事活动,另一个企业就有可能没有资格参加,由此也决定了各种企业相互之间,在民事权利能力具体内容上也有区别。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同
在民事权利享有的具体范围上,自然人能够享有的财产权利,法人一般都可以享有。但自然人基于其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财产继承权等),则法人不能享有。相反,某些专属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等),自然人个人不能享有。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主要有:
1.自然性质的限制
由于法人不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体,所以,如前所述,凡是自然人基于自然人的固有性质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法人不能享有。
2.法规的限制
为了更好地规范法人组织的经营活动,某些单行法规对于特定的法人组织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