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07)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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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个字(2007)123号哪里有这个文件

【法规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 文 号】 工商个字[2007]123号
【颁布时间】 2007-6-18
【实施时间】 2007-6-18
【效力属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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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注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工商呈[2007]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法规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 文 号】 工商个字[2007]123号
【颁布时间】 2007-6-18
【实施时间】 2007-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