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拒绝物业管理处在我房子的外墙上做广告?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11:09:45
我家在三楼,未经我同意,物业答应广告公司要在我家外墙上做广告,我能否拒绝?如果我同意,广告收入是否归谁?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款?

关于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法律探讨
许多购房者对屋面和外墙面的使用权归属问题有疑义,很多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7条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于出卖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于出卖人。购房者不明白,自己买的房子,屋面、外墙面的使用权为啥却归别人。我们将对此问题作一法律探讨。
一、开发商保留使用权的由来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从以上规定可知,对于商品房来说,因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均由开发商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因此,商品房竣工后,首先应由开发商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开发商取得整幢楼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文件(一般称大产权)。然后,根据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购房人取得其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一般称小产权)。也就是说,商品房开发建设及销售过程中,首先由开发商取得商品房及相关配套建筑、配套设施的所有权,然后再分割过户给购房人,因此,就存在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保留某些权利的问题。
二、屋面和外墙面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商品房的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整幢商品房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商品房的全体业主分摊。也就是说商品房的外墙面的所有权属于该幢商品房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当然,外墙面的使用权也属于该幢商品房的全体业主。实践中,某些商品房地处闹市区或临街,其外墙可安装广告,外墙使用权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开发商则希望能保留商品房外墙面的使用权,在外墙面上制作广告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