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5:35:40
现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好像对于开票方(即售货方)较为不利,正常开具发票提供给采购方,采购方如不及时抵扣,最后造成税票过期的损失,经常是开票方企业承担较多(为了收回货款,不形成坏帐且维持业务关系)。
我现在想问的是:不知道各位同仁有没有什么好办法来减少这方面的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个人倒是很想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政,对收到发票方也来点约束。

国家对收票方是有约束的啊,出票之日起90日内。

您认为对收票方没有约束,是您公司的做法问题,不能怪国家吧!

否则就算国家税务总局有新政,那客户说要您承担,照您现在的做法,还不是一样承担,那所谓新政不还等于没用。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和客户的沟通,而非国家法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