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在新婚姻法颁布前结的婚,没有领证,请问是算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9:47:47
现在有一个想再婚,如果是这样的话,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因为她结婚是在新婚姻法颁布前组成的没领证的夫妻关系,在财产分配上还有什么规定没有?对于新婚姻法颁布前没有领证就生活在一起的夫妻有没有什么特别的定义?

首先我要指出,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作出的修改,并不是颁布新的《婚姻法》,而是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补充和完善,而且这次修改并未涉及到主要问题。所以现行的《婚姻法》仍然是1980年《婚姻法》。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以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婚姻法修改后,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关于财产问题,如果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该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夫妻关系,故财产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如果人民法院将该同居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通则中的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姻法修改前,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我国采取有条件承认双方具有夫妻关系:1.双方或者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2.1986年3月15日以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双方具有夫妻关系,双方或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起诉时双方或者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1986年3月15日以后至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可认定为